法律分析:
1先期減排配額試點:
如在2006年至2011年期間實施了節能技改或能源管理項目,且得到國家或上海市有關部門按節能量給予資金支持的,可獲得先期減排配額。先期減排配額量依據其獲得資金支持的核定節能量所換算的碳減排量的30%確定,在2013至2015年期間,按每年10%分3年發放。節能量與碳減排量的換算系數為2.23噸二氧化碳/噸標準煤。
1:新增項目配額對試點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投產、年綜合能耗達到2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項目,可申請新增項目配額。新增項目配額量根據項目全年基礎配額、生產負荷率及生產時間確定。
法律依據: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以2010年9月出臺的《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為例,該規章就明確規定排污權以排污指標進行交易,并對交易主體及條件、交易方式及程序和交易管理及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待各項條件成熟之后,國家再以專門立法形式制定《碳排放權交易法》對含碳溫室氣體的排放許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詳加規定,并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增加碳排放權及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將其作為我國一項環境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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