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海曙區人民政府印發《海曙區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中提到支持非自然人家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對通過認定的企業或單位投資建設的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按照市級財政補貼政策對項目投資方實行配套補貼,補貼標準為0.45元/千瓦時,補貼時限為并網發電之后第二個完整抄表月起12個月。
支持工商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裝機容量大于1000KW的光伏發電項目,經供電部門并網竣工驗收通過后,根據確認的裝機容量給予項目投資方0.3元/瓦的一次性補助;對于光伏配置儲能的,對儲能裝機容量進行0.3元/瓦的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
原文如下:
海曙區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節約能源法》,進一步做好“雙碳”背景下的節能降耗工作,依據《寧波市節約能源條例》、《寧波市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甬能源節能[2019]140號)、《關于印發<寧波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甬能源電力[2021]89號)、《中共海曙區委 海曙區人民政府關于以新發展理念引領海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海黨[2022]49號)、《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曙區創建全省整區推進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海政辦發[2021]36號)精神,設立海曙區節能降耗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扶持和引導作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專項安排,國家、省、市下達的有關資金作為補充。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能效提升項目。主要包括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淘汰高耗能變壓器項目等。
(二)全社會節能項目。主要包括開展節能監察(能源審計)和區域節能量獎勵。
(三)零碳低碳企業創建。
第二章 扶持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資金申報對象和條件
(一)項目符合海曙區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導向。
(二)項目建設單位重視節能減排基礎工作,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等制度完善,能按時報送有關能源利用報表。
(三)節能降耗工作扎實,措施得力,投入力度大,實施的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四)企業(單位)在寧波市內依法登記注冊,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狀況良好;應完成落后產能、落后設備、落后工藝淘汰工作。
(五)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并開展節能達標爭先承諾活動。
(六)節能降耗項目跨年度建設的一般不超過24個月,項目竣工驗收后方可申請專項資金。
第三章 扶持內容及標準
第五條 節能改造項目。對用能單位實施、節能量大于500噸(含)標準煤的重點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且改造前項目符合相關政策規定、能效標準的,按項目年節能量對市級財政補貼政策實行配套,給予用能單位300元/噸標準煤獎勵。單個項目區級財政當年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對列入備案計劃的節能量大于50噸(含)標準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項目年節能量給予節能服務公司(項目投資方)進行補助,補助標準為200元/噸標準煤,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50%,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七條 光伏發電項目
(一)支持非自然人家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對通過認定的企業或單位投資建設的家庭屋頂光伏項目,按照市級財政補貼政策對項目投資方實行配套補貼,補貼標準為0.45元/千瓦時,補貼時限為并網發電之后第二個完整抄表月起12個月。
(二)支持工商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裝機容量大于1000KW的光伏發電項目,經供電部門并網竣工驗收通過后,根據確認的裝機容量給予項目投資方0.3元/瓦的一次性補助;對于光伏配置儲能的,對儲能裝機容量進行0.3元/瓦的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 節能監察(能源審計)。監督用能企業的能源利用狀況,不斷提高其用能水平和能力。其中通過節能監察(能源審計)的,補助2萬元。開展電平衡測試的,補助3萬元。
第九條 鼓勵開展零碳低碳創建。對于獲評區級以上零碳低碳企業,經復核確認后,給予5萬元獎勵。
第十條 實施變壓器能效提升行動。推廣應用高效節能變壓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企業、機構開展變壓器全面普查,制訂能效提升計劃并組織實施。對于自主淘汰S13型以下變壓器的企業,按變壓器容量50元/KW予以補助。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申報材料
1.所有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均需填寫《海曙區節能改造項目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1)。
2.申報節能改造項目的,填報《海曙區節能改造項目投資明細表》(附件2);申報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填報《海曙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資金申請表》(附件4);申報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項目的,填報《海曙區分布式光伏電站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5),以上項目申報均須提供竣(完)工報告。申報材料紙質材料一式三份,并報電子版。
3、申報淘汰高耗能變壓器項目的,填報《海曙區淘汰高耗能變壓器資金補助申請表》(附件6),且須提供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申報材料紙質材料一式三份,并報電子版。
4、開展電平衡測試項目須提供電平衡報告一式三份,并報電子版。
5、鼓勵開展零碳低碳創建。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材料,并經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發展和改革局)正式確認后給予獎勵。
6、《企業節能承諾書》(附件3)一份。
7、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8、其它與項目有關的材料。
第五章 審核和撥付
第十二條 在規定期限內,符合申報條件的有關企業(單位),將申報資料提交屬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或行業主管部門初審,經同意后上報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發展和改革局根據單位申報情況,提出審核意見(或上報市能源局)。
第十三條 在公示無異議后,區發展和改革局與區財政局聯合發文,原則上通過“甬易辦”平臺兌付資金,由各鎮(鄉)、街道和園區通知企業開具收據并填報匯總表,由實現兌現部門入賬。
第六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主要負責項目的政策指導和績效,確定支持的方向、重點及項目。區財政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抽查。
第十五條 對全額使用財政資金或政府性投資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不予補助。同一企業的同一性質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同級其他財政獎勵和補助。
第十六條 申報享受專項資金的企業及法人代表在申報前一年內不得存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用工、土地利用、節能降耗、依法納稅、誠信經營等方面的重大違法行為。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評價結果應用,優化資源要素配置,優先支持A檔、B檔企業申報享受區級財政獎補政策,C檔企業減半享受區級財政獎補政策,D檔企業不予享受區級獎補政策。
第十七條 企業(單位)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理,除追回已補助資金外,給予該企業(單位)兩年內不得享受財政補助資格的處罰。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對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享受獎勵(補助)政策資格,并視情節按規定追究有關企業(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涉補助、獎勵和采購資金按年度預算安排發放。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本政策及相關資金管理辦法作相應調整。






